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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调查任务

| 主查职能 | 法定职能及权力 | 主动展开 主查的准则 | 主查项目的审研任务 | 进行中的主动调查 | 已经完成的主动调查 |

主查职能

申诉专员的地位独立,在履行 主查这项法定职能时,会明智地行使其职权,协助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公营机构找出他们在公共行政方面有哪些地方可以改进,以求做得更加公平和有效率。所谓主动调查,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独立调查;这些调查亦须花费时间和资源,但长远而言,郄可以节省更多时间和资源,所以即使是要付出时间和努力,也是相当值得的,因为预防总是胜于治疗。进行一项主动调查,可以帮助公营机构防止很多类似的投诉再次出现。如果发觉有问题而没有在第一时间适当地处理,当问题显现或恶化时,便会更加复杂和棘手,那时要解决问题,便会更加困难,而且所须花费的时间亦会更多。此外,亦会令受影响的人更加不满。 主动调查在下行几方面尤其能够发挥作用:
 
a. 彻底跟进单是调查有关投诉或未能解决的各项相关问题;
b. 解决初萌芽的问题;以及
c. 根治那些可能并非投诉所针对,但却相信或怀疑是引致投诉的基本问题,从而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经常不断出现的投诉。
 
申诉专员必须促进行政公平,并以公正持平的态度处理每宗个案。在有需要时,申诉专员亦会出一分力,务求有关的法例和政策有所改进;在信息传递方面,申诉专员亦须推动公营机构加以改进,务求能够有效地传递信息,让市民清楚知道公营机构的各项消息。

 

法定职能及权力

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7(1)(a)(b)(ii)条的规定,申诉专员有权主动展开调查。第7条订明:

「申诉专员的职能

 
1. 凡─
a. 附表 第I部所行任何机构在行使该机构的行政职能时采取或由他人代其采取任何行动 ;或
b. 附表 1 第II部所行任何机构在就政府所颁布的《公开数据守则》而行使该机构的行政职能时采取或由他人代其采取任何行动,则专员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查该行动─
  i. 有人提出申诉,声称因与该行动相关的行政失当,以致他遭受不公平待遇;或
ii. 尽管无人向专员提出申诉,但专员认为因与该行动相关的行政失当,以致可能已有人遭受不公平待遇。
 
2. 本条例所授予专员的权力,须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行驶,尽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某项决定属最终决定,或规定不得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或规定不得反对、审核、推翻或质疑有关闭系统构的处事程序或其所作的决定,专员仍可按照本条例行驶权力。
 
法例赋予申诉专员权力,可以在进行调查期间,向投诉所涉机构的首长索取任何数据、文档或对象;同时当有需要时,只要申诉专员认为某人能够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数据,不管该人是否投诉所涉机构人员,申诉专员也可传召他,要求他在宣誓后提供数据,或出示任何文档或对象。任何人士,如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调查所需的数据,除非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证明提供申诉专员所索取的数据,可能有损香港的安全、防卫或国际关系,或者政务司司长证明这样做可能有损刑事的调查或侦查,或牵涉未经行政长官同意而披露行政会议的议事内容,则作别论。假如阻挠申诉专员的调查,或不遵从申诉专员的合法要求,但又无法作出合理辩解,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 禁六个月。申诉专员亦有权公布调查报告,但不得披露投诉所涉机构中那些直接因其行动而被调查或间接牵涉入调查的人员的身份。

 

主动展开主动调查的准则

冲量不进行主动调查的后果,然后决定当时是否进行主动调查的谪适当时候。

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7(1)(a)(ii)条,申诉专员获赋权力,可以主动就某些事项进行调查,即使事前没有接到有关这些事项的投诉。

有了这项权力,申诉专员可以更加积极主动,处理一些关乎市民利益及广受关注这问题。直接调查在下行几方面尤其能发挥作用:

 
a. 彻底跟进单靠调查投诉也不一定能解决的各项制度上的问题;
b. 解决制度上和程序上的流弊,防患于未然;以及
c. 处理那些未必是投诉所针对,但却相信或怀疑是引起投诉的根本问题,从而彻底地解决周而复始的投诉。
 
 
申诉专员已制定下行概括的准则,作为决定是否就某事项进行主动调查的考虑因素:
a. 该事项关乎公共行政,并涉及《申诉专员条例》所界定的指称或涉嫌行政失当的行为;
b. 该事项必须是当的重要和复杂,代表社会上普罗大众或最低限度代表社会某个阶层的整体利益、意愿或期望;
c. 个别人士受屈个案通常不会成为主动调查的对象,因为感到受屈的个别人士没有理由不能自行提出投诉;
d. 投诉事项因《申诉专员条例》第10(1)条所限,例如投诉由匿名者提出、投诉人并非受屈人士等而致不能采取行动,惟申诉专员认为事关重大;
e. 该事项通常不会经由法庭或根据任何条例设立的审裁处审理,或按常理估计,受该事影响的人应不会向法庭或任何审裁处寻求补救;以及
f. 以上所述只不过是一些准则,内容并非钜细无遗。申诉专员是否进行主动调查,主要仍须视乎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而定。
 

主查项目的审研任务

申诉专员采取了下行有系统的方法,不断密切监察申诉专员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在履行其行政职能时所采取的各项行动,以选定适合展开主查的项目:

 
a. 研究及分析市民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又或亲自向申诉专员提出的投诉,以及向本署搜索的事宜及表达的意见的性质和内容;
b. 自愿参与申诉专员推行的太平绅士协助推广计划的太平绅士所作出的提议;
c. 申诉专员本人及/或其属下人员所作出的具体提议;
d. 参阅有关某些行政事宜的刊物,包含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所出版的刊物;以及
e. 整理及分析传媒的有关报道。
 
在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7(1)条正式宣布就所选定的项目进行主动调查之前,申诉专员会就该主查项目的背景进行审研任务。本署通常会要求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首长提供相关的背景数据,协助申诉专员,使他可以更全面地评估整体情况,以及决定是否进行 主动调查。在这个过程中,申诉专员须审研「是否有人因行政失当而受到不公平待遇」。在进行上述审研任务后,本署可能会正式展开主动调查,亦可能不会正式展开主动调查,视乎有关情况而定。所审研的事项包含有关当局为解决一些问题及公众关注的事项而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补救行动的范围及性质,以及资源或其他运作方面的考虑因素。



进行中的主动调查

[附注:括号内的是宣布调查日期。]

1. 申诉专员进行主动调查审研当局对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规管及执法行动  (二零一二年二月)
2. 申诉专员主动调查当局在公用事业机构进行道路工程期间临时关闭设有收费表的停车位的行政安排是否有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
3. 申诉专员主动调查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体育设施的预订与使用  (二零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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