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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摘要

註:(1) 有*號之調查報告只提供英文版本。(2) 括號內表示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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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度

  1. 投訴房屋署拖延處理投訴人以健康理由提出的村外調遷申請(一九九九年三月)
  2. 投訴屋宇署在視察行動時沒有及早發現違例搭建物,而在發出取代命令時又沒有以書面解釋第一份命令被取代的原因(一九九九年三月)
  3. 投訴運輸署及司法機構屬下某裁判法院的行政部(一九九九年三月)
  4. 投訴屋宇署在發出清拆令之後,遲遲沒有採取跟進行動(一九九九年三月)
  5. 投訴房屋署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理地加設一條公用鹹水管,穿過其居者有其屋單位(一九九九年三月)
  6. 投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處理投訴人申請更換註冊證明書一事上有失當之處(一九九九年二月)
  7. 投訴稅務局評稅過高,以及缺乏內部溝通和協調,以致一再出現問題(一九九九年二月)
  8. 投訴香港房屋協會及房屋署在處理某屋苑的興建及買賣事宜上行政失當(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9. 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沒有按照內部工作指引處理某私人屋苑一群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條提出有關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申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10. 投訴社會福利署無理停發傷殘津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11. 投訴屋宇署在發出清拆令一事上行政失當(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12. 投訴水務署沒有按例執行截水行動,導致投訴人被該署指拖欠自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期間的水費(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13. 投訴醫院管理局沒有給予適當的治療,並不當地要求投訴人在「不遵醫生勸告提前出院證明書」上簽署(一九九八年十月)
  14. 投訴入境事務處錯誤要求懲教署把投訴人帶往入境事務處的辦事處與該處人員會面(一九九八年十月)
  15. 投訴地政總署未經事先諮詢受影響的居民,便准許小型屋宇的發展商清除一條小徑(一九九八年十月)
  16. 投訴機電工程署及路政署在處理其就一宗涉及政府公物的交通意外向投訴人追討維修費用一事上,有失當之處(一九九八年九月)
  17. 投訴學生資助辦事處在處理一宗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申請時有所延誤,以及負責處理該宗申請的人員態度惡劣(一九九八年八月)
  18. 投訴房屋署無理取消戶籍及沒有為投訴人提供合理安置(一九九八年八月)
  19. 投訴海事處禁止貨運經營者在某公眾貨物裝卸區東部末端裝卸貨櫃(一九九八年七月)
  20. 投訴工務局、拓展署、渠務署及路政署在處理旺角水浸事件上失誤(一九九八年五月)
  21. 投訴市政總署、民政事務總署及土地發展公司在處理受土地發展公司重建計劃影響的某街檔位遷置安排方面行政失當(一九九八年五月)
  22. 投訴房屋署在清拆臨時房屋區行動中遲遲才發放住戶搬遷津貼(一九九八年五月)
  23. 投訴水務署:沒有妥善處理一宗有關投訴人住所水壓的投訴,以及沒有按照承諾,為投訴人住所更換街喉喉管,反而要她自行敷設喉管。(一九九八年四月)
  24. 投訴地政總署在處理一間佛院的搬遷申請一事上有失當之處,以及投訴房屋署在取消佛院的暫准證之前,沒有另外提供地方安置佛院。(一九九八年四月)
  25. 投訴政府化驗所久久才完成毒理化驗報告,其間衛生署又沒有告訴投訴人有關擬備該報告的進度,並拒絕把政府化驗所的電話號碼相告(一九九八年四月)

一九九七年/一九九八年度

  1. 投訴香港房屋協會訂定不合理的申請資格,以及擅自更改投訴人的申報資料(一九九八年三月)
  2. 投訴司法機構 - 錯把一份與投訴人就其被定罪的案件申請上訴許可一事無關的書面判詞發給投訴人(一九九八年三月) 
  3. 投訴法律援助署不當地勸諭法律援助申訴人撤回就申請法援遭拒絕而向法庭提出的上訴(一九九八年三月)
  4. 投訴地政總署在處理一宗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時有所延誤,以及在處理該宗申請一事上有失當之處(一九九八年二月) *
  5. 投訴香港房屋委員會和水務署延遲進行水錶保護網改善工程(一九九八年二月) *
  6. 投訴區域市政總署在規劃、設計和建造一間位於新建公園內的餐廳大樓方面嚴重犯錯(一九九八年一月) *
  7. 投訴醫院管理局沒有迅速治理病人及處理投訴失當(一九九八年一月) *
  8. 投訴稅務局遲遲未就一宗反對評稅的個案作出回應(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9. 投訴路政署、拓展署及地政署未能於適當時間在粉嶺四條新街道裝設街道名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10. 投訴司法機構不正確地通知上訴人,不會提供法院文件譯本(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11. 投訴醫院管理局沒有為病人的健康著想,以致延遲給予適當的治療(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12. 投訴房屋署處事不當,將投訴人孫兒的戶籍取消(一九九七年十月)
  13. 投訴地政總署和市政總署沒有對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 ,以及在處理這宗投訴時協調失當(一九九七年十月)
  14. 投訴稅務局:未經確定納稅人應否繳稅,便要求納稅人繳交薪俸稅款;未能有效地送遞繳稅通知書,並無理地採取追收稅款行動 。(一九九七年九月)
  15. 投訴運輸署向交通諮詢委員會提供的資料有誤導成分(一九九七年九月)
  16. 投訴生福利局在制定《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前未有進行足夠諮詢(一九九七年八月)
  17. 投訴保安科延誤處理一宗有關入境事務的上訴個案(一九九七年七月)
  18. 投訴司法機構 ─ 勞資審裁處一名職員態度欠佳,不單要聲請人等候甚久,而且處事不當,竟然安排同一時間接見他和另一名聲請人,以及未有及時通知聲請人毋須出席審裁處的聆訊(一九九七年六月)
  19. 投訴社會福利署在發放第二階段的暴力傷亡賠償一事上,有所延誤(一九九七年六月)
  20. 投訴郵政署無理要求投訴人支付更換郵資蓋印機印模的費用(一九九七年五月)
  21. 投訴布政司署經濟科在欠缺《公開資料守則》所列的合理理由情況下,拒絕提供兩份顧問研究報告(一九九七年五月)
  22. 投訴地政總署及漁農處 ─ 遲遲未有採取執法行動,取締在新界某郊野公園政府土地違例發展的康樂場地(一九九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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