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行政操守的準繩
申訴專員公署於一九九五年編訂《衡量行政是否公平的準繩》。雖然該份準繩並非鉅細無遺,但卻可作為一個基準,以評估公共行政是否公平合理。
香港社會,以至個別市民,都期望所有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時,能夠盡可能發揮最高水準,務求其所提供的公共行政服務能夠公平合理。在公共行政服務方面,有某些應有的優良操守,是公職人員必須恪守遵行的,而編撰這份《衡量行政操守的準繩》,目的就是把申訴專員認為重要的各項良好的行政操守臚列出來,祈能在這方面提供一份雖非詳盡無遺,但卻概括全面的現成指引。除了這份準繩外,現時公職人員所屬的各個機構本身亦訂有這方面的法律規例和行政指引。因此,這份準繩所列舉的大部分行政操守,公職人員都應該不會感到陌生,而且應該早已按而行之。
要評估某項決定和行動的優劣,往往是從兩個截然不同的角度眼。一個是作出該項決定和行動的過程是否公正不阿,以及具有透明度,另一個是有關決定和行動是否具有成果。後者得從幾方面分析,例如成本效益、效率比例、效用及靈活性等。所採用的規例或程序,不應只求當局行事方便,而必須以能夠改善市民福利為前提。編撰這份準繩的另一個目的,是要利用這套具啟發作用的守則,改變公共服務方面一些陳規舊習。不過,應用這份準繩時,必須留意不要過分規範一切,否則便或會削奪公職人員個人應有的責任感,到頭來,受害的會是市民。
香港即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在這個歷史性時刻,希望這份準繩既能夠幫助公職人員,使他們在執行公職時,能夠有最佳表現,又能夠協助公共行政機構在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方面,取得優良成效。各機構不妨參考這份準繩的內容,自訂一套行為守則。就此,申訴專員公署已擬訂《職員行為守則》,現載於附件,以供參閱。
6.忠誠篤實、克盡厥職
設立申訴專員公署,是要提供一條途徑,俾能對市民就公共行政方面的行為、決定和行動所作出的投訴,進行獨立的調查。公署最基本的特質就是行事獨立、靈活、具公信力,兼且見用於民。
申訴專員的使命,是透過諫諍的方式,發揮監察作用,藉以處理及解決因公營部門行政失當而引起的不滿和問題,從而改善公共行政服務的水平和質素,並且促進公共行政公平。正因為肩負這項重要的職責,所以公署本身的工作表現,以致屬下職員的操守品德,亦必須一如公署要求公營部門那樣,達至上佳水平,毫不遜色,才能完成這項使命。
本守則會按年予以檢討。
本守則適用於申訴專員及公署全體職員。在執行職務時,公署上下均須絕對誠信正直,並且發揮最高的專業精神。本守則就是在這方面提供概括性的指引,讓各職員有所依從。所有職員必須堅從公署的使命、冀盼和價值取向,致力達成公署各項既定的目標和目的。
各職員必須按照申訴專員條例的規定行事,並且遵從公署各項有關投訴及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和運作政策、程序、指派職務範圍及指令。同時亦須依循政府通告和規例行事,此等通告及規例的應用,與公署是否能夠有效率和有效地運作,是息息相關的。
各職員必須徹底熟悉不時頒行的各項賦權條例、守則、通告及指令的內容。
收到上司合理的指令後,應遵照指令,迅速把事情辦妥,對下屬則應給予適當的指引及支持。
個人操守
做事須有責任心,要為個人的所作所為及疏忽失誤負責。
對同事、投訴人和各被投訴機構應該坦誠有禮,公正不阿,並且予以尊重。言行舉止亦應配合身分地位,避免做出一些舉動及/或行為,破壞公署的聲譽,或令公署尷尬。
不可因為種族、國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語言、健康、社會地位、宗教、教育、職業、才幹及政治信念等問題,歧視任何同事、投訴人或被投訴機構。
把公署的工作放在第一位,隨時應公署的需要,獻出才幹、努力和注意力。應該竭盡所能,務求在執行職務時,發揮所能達到的最高水準。若事前未經批准,按例不得從事任何有薪外間工作。
應該盡量避免浪費或濫用資源。保護環境,你我有責。
各職員有責任在專業能力和道德操守方面,保持優良的表現,以配合職位的要求。同時亦應盡忠職守,竭誠為公署工作,並且不斷尋求改進,務求有更佳的表現。
各職員應該按照有關法例的規定,以及申訴專員頒布的政策、程序、指令和常規,審慎、致力及貫徹履行本身的職務和責任,尤其須特別留意以下各點:
資料保安和保密規定
申訴專員制度是否能夠成功和保持廉正清明,全繫於公眾對這個制度的信心和信任。各職員所實際知悉關於投訴個案、投訴人、接獲的查詢,以及調查工作的一切資料,均須按照申訴專員條例的保密條文,予以絕對保密。
利益衝突
每當出現利益衝突情況,或這種情況或會發生時,由於可能會帶來不適當的影響,令你執行職務時難以保持公正無私,故此必須在第一時間申報有關情況。
遇有這種情況,你可獲免除親自處理有關投訴。公署的總務通告已定下概括性的指引,闡明利益衝突的定義,包括實際存在或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情況,同時亦闡述了有關的申報程序。
索取及/或接受利益,禮物和好處,是受到現行有關政府通告/規例的規管。概括而言,任何利益、禮物或好處,若可能會影響你的工作,或會導致你的私人利益與你的職位之間出現實質而明顯的衝突,一概不得接受。
一般而言,若有人向你提供利益、禮物和好處,你都應該加以婉拒,除非不予接受,會被視為不敬。若然這樣,便須向申訴專員申報,申請准予保留。
公署一向奉行開放政策,在不違反保密條文的原則下,盡量方便傳媒,使其取得所需資料。除非你獲指派專責處理傳媒對某些特定事項的查詢,否則傳媒的一切查詢,一律應交由專責這方面工作的人員處理。
不得向外透露任何資料,但如果有關資料,在有人查詢時,通常都會公開,或者公眾已經從公署發表的年報、不披露個案所涉人士身分的調查報告、每月發布的《申報》,及或透過一些發表講話的場合,傳媒的訪問或其他各種發布資料的途徑,得知有關資料,則屬例外。
違反守則及其他指令
申訴專員非常重視公署人員能否全面遵行本守則及其所根據的各項基本原則。任何人員,若被發現違反本守則(包括申訴專員條例各項規定,以及本守則提及的各項規例和通告)、工作表現差劣,或涉及任何會破壞公署聲譽的行為,可被紀律處分。
申訴專員公署 一九九七年四月
版權所有©二零零七年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請以800X600或1024x768解像度及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觀看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