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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公署有以下四種處理投訴的方式:
a.
機構內部投訴處理計劃(又稱「現處計劃」)—
假如投訴個案較簡單,並且取得投訴人同意,本署便會採取這種方式。申訴專員會將投訴轉交被投訴機構,由該機構直接答覆投訴人。申訴專員會留意該機構如何答覆,假如該機構未能妥善處理及/或圓滿解決投訴事項,申訴專員便會介入。
b.
提供協助/作出澄清 —
申訴專員如認為糾紛已持續了一段時間,或投訴人不同意轉介個案予被投訴機構處理,便會要求該機構提交資料及評論,再由專員以書面回覆投訴人,作出解釋或澄清。假如公署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行政失當,可轉而展開全面調查。
c. 調解 —
投訴人及被投訴機構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調解,由雙方直接解決糾紛。申訴專員只是以中立者身份居中調停,不會就雙方爭議的問題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
d. 全面調查 —
當投訴個案涉及原則性問題或嚴重行政失當,或性質較為複雜時,公署會展開全面調查,並在事前通知被投訴機構的首長。全面調查涉及查閱檔案、實地視察及會見證人等等。如投訴成立,公署會向有關機構提出建議,並將調查報告草擬本送交機構首長以作評論。調查完成後,公署會繼續監察有關建議的落實和執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