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專員公署今天(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舉行第十五屆申訴專員嘉許獎頒獎典禮。房屋署榮獲嘉許獎大獎,而教育局及勞工處亦奪得本年度獎項。申訴專員黎年先生把獎項頒發給各得獎的機構及32位公職人員。超過200位來自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代表出席了頒獎典禮,大家一同分享歡樂的氣氛和工作心得。
黎先生在頒獎典禮上表示:「過去二十多年來,本署一直致力推動正面的投訴文化,以及提高香港整體公共行政的水平。我們深信,要達成這個目標,必須對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所付出的努力予以充分肯定。為此,本署於一九九七年設立申訴專員嘉許獎。多年以來,申訴專員嘉許獎一直得到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大力支持,本人衷心表示感謝。」
黎先生指出,申訴專員嘉許獎的原意,並不是要讚揚那些犯錯失或投訴特別少的部門或機構,而是要鼓勵部門或機構積極處理投訴,以及願意汲取教訓、糾正錯誤、力求進步的工作態度。
今年的大獎得主是房屋署。房屋署與市民的接觸較為頻密,服務對象數目龐大,是經常接到投訴的主要政府部門。雖然如此,但該署一貫以積極的態度面對投訴,並且藉着處理投訴加強職員的專業知識,提高他們的處事技巧。房屋署在回應公署的查訊時,不但積極配合,提供詳盡的資料,而且主動與投訴人對話,進行實質的溝通,從速解決有關的投訴。假如發現有不足之處,該署亦會採取改善措施,並樂意接納申訴專員的意見。
另外兩個得獎機構是教育局及勞工處。申訴專員十分讚賞他們在處理投訴時所表現的高度專業水平,在公署進行查訊時,他們的回覆均十分全面和詳盡。公署查訊的個案亦往往顯示,兩個機構其實已恰當而有效地充分處理投訴事項。對於公署提出的改善建議,他們亦從善如流,積極接納,採取補救措施。
申訴專員公署於一九九七年設立嘉許獎計劃,並於一九九九年增設個人獎項,表揚一些對改善公共行政作出重大貢獻(尤其是通過處理投訴及消除市民不滿)的個別公職人員。今年,這個獎項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以表揚那些在處理有關《公開資料守則》的查詢及投訴時表現出色的公職人員。本年度共有32位公職人員獲得表揚。
本年度的得獎者名單詳載於附件。
傳媒如有查詢,請聯絡:
高級行政主任(外務)陳錫霞女士(電話:2629
0565)。
附件
得奬者名單
申訴專員公署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申訴專員公署已於本年九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舉行記者招待會,發表二零一一/一
二報告年度第二期《申報》,內容包括公布兩項主動調查的結果。
詳情請瀏覽本署《申報》網頁。
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申訴專員黎年先生決定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7(1)(a)(ii)條展開主動調查,審研政府當局在公用事業機構進行掘路工程期間臨時關閉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的行政安排是否適切有效。
申訴專員公署在處理投訴個案時留意到,公用事業機構在道路上進行挖掘工程期間,可能需要臨時關閉一些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但是,有時卻不必要地把關閉期訂得過長,超逾實際施工期。黎先生表示:「鑑於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數目有限,而駕駛人士對此類泊車設施的需求甚殷,本署認為,關閉停車位的期間應盡量縮短。」
按照路政署的「挖掘准許證管理制度」,公用事業機構在進行道路工程前須向路政署申請挖掘准許證。另外,視乎實際情況,亦須向其他相關主管當局/部門申請,以便作必要的評估和審批,例如臨時交通安排方案須經運輸署及警方批准。若因為道路工程而須臨時關閉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有關公用事業機構須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直接向運輸署申請批准。在上述程序完成後,路政署便會向有關機構簽發訂明適當條件的挖掘准許證。
為管制各項掘路工程,路政署會對已獲發准許證並正在施工的工地進行審核巡查,如發現有任何違反准許證條件的情況,例如臨時行人通道安排不善,便會要求持證人迅速糾正。然而,路政署不會查核公用設施的工程進度與准許的臨時關閉停車位的期間是否相符,因為這不屬於該署准許證管理機制的管轄範圍。至於運輸署則向來不會監察公用事業機構在預定掘路工程期間,暫時佔用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的情況,而只是口頭或以電郵要求有關機構呈報在停車位進行的工程開始或完工日期的任何改變。這種情況看來甚不理想,因為既可能浪費公共資源,亦無理地對駕駛人士造成不便。
在公署展開查訊後,運輸署及路政署最近已採取一些改善措施,當中包括:
然而,現時仍有不少違規個案。有鑑於此,公署認為有必要評估這些改善措施的成效,因此展開是次調查,以審研:
(a) 當局在公用事業機構進行掘路工程期間臨時關閉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的行政安排,是否有不足之處;
(b) 運輸署及路政署對於監察在公用事業機構進行掘路工程期間臨時關閉設有收費錶的停車位的安排所採取的改善措施,是否適切有效;以及
(c) 任何其他進一步的改善措施。
申訴專員歡迎市民對上述事宜提出意見。請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或之前把意見送達申訴專員公署:
地址: 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傳真: 2882 8149
電郵:
complaints@omb.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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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行政主任(外務)陳錫霞女士(電話:2629 0565)
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申訴專員黎年先生決定展開主動調查,審研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體育設施的預訂與使用,以確保由公帑大幅資助的設施運用得宜。
申訴專員公署不時接獲有關康文署體育設施的投訴或查詢,當中大多是涉及場地預訂與使用的問題。以過去兩年為例,公署先後處理這方面的投訴個案超過50宗。
現時,單以康文署的陸上體育設施計,全港每日可供使用的收費設施時段(大部分以一小時計)約共62,000節,而免費設施則有12,000節,當中涵蓋各式各樣的體育項目。
黎先生今天(七月五日)表示:「康文署體育設施、活動與相關事務的整體公帑資助率達八成,而使用者遍及全港不同年齡與階層,因此,確保市民有使用設施的公平機會,並且盡可能杜絕濫用和浪費,至為重要。」
黎先生指出:「市民近年向本署提出的投訴及傳媒報道,亦反映公眾非常關注體育設施預訂時段的炒賣,當中網上的炒賣尤為猖獗。相對之下,當局的打擊措施似乎未見成效。」
在康文署目前的政策下,為推動本港體育發展,某些團體或機構(如體育總會、地區或社區體育會、學校、政府部門、慈善團體、正式的協會和法團等),可以長期預訂體育場地,以便籌辦體育比賽、活動或培訓,優先預訂期由項目舉行前三至12個月不等,視乎團體與項目的性質而定。個別市民則只可預訂在30天內未被長期預訂的節數。
為平衡團體與個別市民使用場地的權利和需要,當局就團體長期預訂設限,同時亦有懲處機制防止團體濫用優先預訂。現時,長期預訂的限額規定主要包括:(1)只可佔每月繁忙時數(例如市區場地為周六、周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以及平日下午五時至十一時)的三分一;以及(2)每時段內不得超過設施總數的一半。
初步查訊後,本署認為康文署體育設施的預訂與分配機制有改善空間。就以所有陸上體育設施(包括收費及免費)為例,在二零零九/一零年度,康文署便共錄得逾700宗團體優先使用者違反使用條件,未能使用經覆實的預訂場地,而又沒有按規定在使用日期的最少40天前取消預訂。然而,該署對所有個案(包括屢次違規者)均只以口頭或書面勸諭/告誡處理,並無實質懲處,談不上具阻嚇作用。
黎先生表示:「當局如要有效推廣『普及體育』,改善為普羅大眾而設的體育設施的預訂與使用機制,實是重要的一環。本署希望這項主動調查有助達成這個目標。」
這次主動調查的審研範圍包括:
(a) 康文署體育設施的預訂與分配機制;
(b) 預防濫用及浪費預訂設施的措施;
(c) 打擊炒賣或未經授權轉讓預訂時段的措施;以及
(d) 可予改善之處。
申訴專員歡迎市民提出意見。請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或之前把意見送達本署:
地址: 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傳真: 2882 8149
電郵:
complaints@omb.gov.hk
傳媒如有查詢,請聯絡:
高級行政主任(外務)陳錫霞女士(電話:2629
0565)
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
申訴專員公署已於本年
四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舉行記者招待會,發表二零一一/一二報告年度第一期《申報》,內容包括一項主動調查的結果,以及兩份不披露個案所涉人士身份的調查報告。
詳情請瀏覽本署《申報》網頁。
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申訴專員公署今天(十一月十六日)舉行第十四屆申訴專員嘉許獎頒獎典禮。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榮獲嘉許奬大奬,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及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亦奪得本年度奬項。此外,有21名公職人員亦因為在服務市民方面表現出色獲得嘉許。超過140位來自各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的代表出席了頒奬典禮。
頒奬典禮上,申訴專員黎年先生表示:「在香港這個發展迅速的大都會,市民的期望瞬息萬變而且不斷提高,以往能夠解決問題的辦法,現在可能已經不合時宜或不再為人接受。故此,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必須不時檢討及調整政策和工作程序,以配合市民大眾對優質服務的期望。」
過去二十多年來,申訴專員公署一直致力提倡積極正面的投訴文化,以及提高香港公共行政的水平。作為本港公共服務的監察者,申訴專員樂見眾多公營機構及公職人員身體力行,務求提升服務質素。
今年的大獎得主入境處亦曾於二零零八年獲得這個奬項。該處以正面的態度處理投訴,堪為典範,對公署的查訊回應迅速準確,並能提供充分理據和文件證明,若公署需要該處提供進一步資料,職員亦樂於協助,弄清事實真相。假如投訴成立,該處亦會接納公署提出的建議,積極改進。
本年度另外兩個得奬機構是積金局及學資處。他們在處理投訴方面均表現出高度專業水平,並在公署進行調查期間充分合作,迅速回應。公署查訊的個案亦往往顯示,兩個機構其實已恰當地處理投訴事項。一旦發現有不足之處,他們亦積極接納公署的建議,採取補救措施。
申訴專員公署於一九九七年設立嘉許奬計劃,並於一九九九年增設個人奬項,表揚一些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卓越,協助部門/機構確立公平公正、開明問責及高效率的公共行政的個別公職人員。他們均由《申訴專員條例》附表所列的部門及機構的首長提名,然後經一個由副申訴專員擔任主席的遴選委員會評審後選出。
本年度的得奬者名單詳載於附件。
傳媒如有查詢,請聯絡:
高級行政主任(外務)陳錫霞女士(電話:2629 0565)
附件
得奬者名單
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申訴專員決定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7(1)(a)(ii)條展開主動調查,審研水務署在管理水錶及用戶帳目方面的安排。
水務署通常每四個月進行一輪抄錶工作。如果有不正常情況出現,例如水錶損壞或受阻等原因,以致未能抄錄實際或準確讀數,該署便會暫停發出水費單或根據估計的用水量發出水費單。當不正常情況獲得解決,例如已清除障礙物或更換損壞的水錶後,即可恢復抄錄準確讀數。水務署會觀察數據一段時間,並在有需要時適當調整以往的水費單。
過去三年,本署每年接到逾100宗有關水務署的投訴,當中有不少是指該署在不正常情況存在數年後,才向用戶發出經調整的水費單。用戶雖然不滿該署對有關調整所作的解釋,但由於事隔多年,往往難以提出足夠證據抗辯,結果須繳付經調整的水費單,因而感到受屈。至於其他的投訴則涉及該署就抄錶、更換和測試水錶,以及與用戶溝通等方面的安排。
申訴專員黎年先生今天(十一月十日)表示:「水務署在管理水錶及用戶帳目方面的安排,看來有行政體制上的問題,而且就公平對待用戶而言,該署的讀錶和發單安排亦需要改善。因此,本署決定就這個課題展開主動調查,藉此找出問題的成因,並提出改善建議。」
這次主動調查將會審研:
| (a) |
水務署在抄錶、更換和測試水錶,以及發出和調整水費單等方面的行事方式及程序;以及 |
| (b) |
各項改善措施。 |
申訴專員歡迎市民提出意見。請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或之前,以下列途徑把意見送達申訴專員公署:
地址: 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傳真: 2882 8149
電郵: complaints@omb.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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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行政主任(外務)陳錫霞女士(電話:2629 0565)
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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