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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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查職能 | 法定職能及權力 | 主動展開直查的準則 |
| 直查項目的審研工作 | 進行中的直接調查 | 已經完成的直接調查 |

直查職能

申訴專員的地位獨立,在履行直查這項法定職能時,會明智地行使其職權,協助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公營機構找出他們在公共行政方面有哪些地方可以改進,以求做得更加公平和有效率。所謂直接調查,是從宏觀角度進行的獨立調查;這些調查亦須花費時間和資源,但長遠而言,郤可以節省更多時間和資源,所以即使是要付出時間和努力,也是相當值得的,因為預防總是勝於治療。進行一項直接調查,可以幫助公營機構防止很多類似的投訴再次出現。如果發覺有問題而沒有在第一時間適當地處理,當問題顯現或惡化時,便會更加複雜和棘手,那時要解決問題,便會更加困難,而且所須花費的時間亦會更多。此外,亦會令受影響的人更加不滿。直接調查在下列幾方面尤其能夠發揮作用:
 
a. 徹底跟進單是調查有關投訴或未能解決的各項相關問題;
b. 解決初萌芽的問題;以及
c. 根治那些可能並非投訴所針對,但卻相信或懷疑是引致投訴的基本問題,從而一勞永逸地徹底解決經常不斷出現的投訴。
 
申訴專員必須促進行政公平,並以公正持平的態度處理每宗個案。在有需要時,申訴專員亦會出一分力,務求有關的法例和政策有所改進;在訊息傳遞方面,申訴專員亦須推動公營機構加以改進,務求能夠有效地傳遞訊息,讓市民清楚知道公營機構的各項消息。

 

法定職能及權力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7(1)(a)(b)(ii)條的規定,申訴專員有權主動展開調查。第7條訂明:

「申訴專員的職能

 
1. 凡─
a. 附表 第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任何行動 ;或
b. 附表 1 第I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就政府所頒布的《公開資料守則》而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任何行動,則專員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查該行動─
  i. 有人提出申訴,聲稱因與該行動相關的行政失當,以致他遭受不公平待遇;或
ii. 儘管無人向專員提出申訴,但專員認為因與該行動相關的行政失當,以致可能已有人遭受不公平待遇。
 
2. 本條例所授予專員的權力,須按照本條例的條文行駛,儘管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某項決定屬最終決定,或規定不得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或規定不得反對、審核、推翻或質疑有關機構的處事程序或其所作的決定,專員仍可按照本條例行駛權力。
 
法例賦予申訴專員權力,可以在進行調查期間,向投訴所涉機構的首長索取任何資料、文件或物件;同時當有需要時,只要申訴專員認為某人能夠提供與調查有關的資料,不管該人是否投訴所涉機構人員,申訴專員也可傳召他,要求他在宣誓後提供資料,或出示任何文件或物件。任何人士,如無合法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除非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證明提供申訴專員所索取的資料,可能有損香港的安全、防衛或國際關係,或者政務司司長證明這樣做可能有損刑事的調查或偵查,或牽涉未經行政長官同意而披露行政會議的議事內容,則作別論。假如阻撓申訴專員的調查,或不遵從申訴專員的合法要求,但又無法作出合理辯解,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 禁六個月。申訴專員亦有權公布調查報告,但不得披露投訴所涉機構中那些直接因其行動 而被調查或間接牽涉入調查的人員的身份。

 

主動展開直接調查的準則

衝量不進行直接調查的後果,然後決定當時是否進行直接調查的適當時候。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7(1)(a)(ii)條,申訴專員獲賦權力,可以主動就某些事項進行調查,即使事前沒有接到有關這些事項的投訴。

有了這項權力,申訴專員可以更加積極主動,處理一些關乎市民利益及廣受關注這問題。直接調查在下列幾方面尤其能發揮作用:

 
a. 徹底跟進單靠調查投訴也不一定能解決的各項制度上的問題;
b. 解決制度上和程序上的流弊,防患於未然;以及
c. 處理那些未必是投訴所針對,但卻相信或懷疑是引起投訴的根本問題,從而徹底地解決周而復始的投訴。
 
 
申訴專員已制定下列概括的準則,作為決定是否就某事項進行直接調查的考慮因素:
a. 該事項關乎公共行政,並涉及《申訴專員條例》所界定的指稱或涉嫌行政失當的行為;
b. 該事項必須是當的重要和複雜,代表社會上普羅大眾或最低限度代表社會某個階層的整體利益、意願或期望;
c. 個別人士受屈個案通常不會成為直接調查的對象,因為感到受屈的個別人士沒有理由不能自行提出投訴;
d. 投訴事項因《申訴專員條例》第10(1)條所限,例如投訴由匿名者提出、投訴人並非受屈人士等而致不能採取行動,惟申訴專員認為事關重大;
e. 該事項通常不會經由法庭或根據任何條例設立的審裁處審理,或按常理估計,受該事影響的人應不會向法庭或任何審裁處尋求補救;以及
f. 以上所述只不過是一些準則,內容並非鉅細無遺。申訴專員是否進行直接調查,主要仍須視乎實際情況和有關問題而定。
 

直查項目的審研工作

申訴專員採取了下列有系統的方法,不斷密切監察申訴專員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機構在履行其行政職能時所採取的各項行動,以選定適合展開直查的項目:

 
a. 研究及分析市民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又或親自向申訴專員提出的投訴,以及向本署查詢的事宜及表達的意見的性 質和內容;
b. 自願參與申訴專員推行的太平紳士協助推廣計劃的太平紳士所作出的提議;
c. 申訴專員本人及/或其屬下人員所作出的具體提議;
d. 參閱有關某些行政事宜的刊物,包括政府部門及其他公共機構所出版的刊物;以及
e. 整理及分析傳媒的有關報道。
 
在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7(1)條正式宣布就所選定的項目進行直接調查之前,申訴專員會就該直查項目的背景進行審研工作。本署通常會要求有關部門或機構的首長提供相關的背景資料,協助申訴專員,使他可以更全面地評估整體情況,以及決定是否進行直接調查。在這個過程中,申訴專員須審研「是否有人因行政失當而受到不公平待遇」。在進行上述審研工作後,本署可能會正式展開直接調查,亦可能不會正式展開直接調查,視乎有關情況而定。所審研的事項包括有關當局為解決一些問題及公眾關注的事項而採取或建議採取的補救行動 的範圍及性質,以及資源或其他運作方面的考慮因素。



進行中的直接調查

[附註:括號內的是宣布調查日期。]

1. 申訴專員宣布主動調查 社會福利署如何審批傷殘津貼及處理上訴(二零零八年十一月)
2. 申訴專員主動調查房屋署如何處理涉及租戶輕微損傷或財物損毀的投訴(二零零八年十月)
3. 政府當局對路旁宣傳橫額的規管 (二零零八年九月)
4. 公開考試試卷的編製 (二零零八年六月)
5. 有關綜援計劃特別津貼遭濫用的情況的直接調查(二零零八年二月)
6. 有關政府當局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學生所提供的支援服務的直接調查(二零零八年二月)
7. 就政府當局對街道管理的措施主動展開直接調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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