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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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投訴

無論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投訴,投訴人必須提供姓名及通訊地址。

書面
市民可以書面提出投訴。信件內應詳細說明投訴事項並簽署,然後以下列方式送交本署:

郵寄: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3300號
傳真:2882 8149

免付郵資投訴表格
市民也可使用本署的免付郵資投訴表格提出投訴。本署及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民政事務處均備有表格,可供市民索取。此外,市民也可從本署網頁下載表格

親臨本署
市民可以親臨本署投訴。本署的當值主任會接見市民,了解情況及接受投訴。
電話投訴
市民假如不能以書面適當地陳述投訴事項,也可以來電本署提出投訴:
a. 投訴內容必須簡單清楚,投訴人應能夠在15分鐘內說明投訴事項。原則上,所涉部門應不多於兩個;
b. 為確保投訴事項的記錄真確無誤,本署在徵得投訴人同意後,會把談話內容錄音。如果投訴人不同意錄音,可改以書面或親臨本署提出投訴;
c. 本署人員會在投訴表格筆錄談話重點,然後郵寄給投訴人核實;以及
d. 本署在收到投訴人簽署作實的投訴表格後,會著手處理並以書面方式聯絡投訴人。

電話投訴熱線: 2629 0555

以電子郵件方式投訴
市民也可用電子郵件方式向本署提出投訴:
1. 依照簡單電郵傳送規程(SMTP)及保密/多功能互聯網電郵伸延(S/MIME)規格,把檔案內容不超過5MB的電子郵件(詳見附註)傳送到:complaints@omb.gov.hk;或
2. 使用1.44MB及MS-DOS格式的3.5吋磁碟,而檔案內容不應超出磁碟的容量;或
3. 使用ISO 9660格式的唯讀光碟(CD-ROM)。
 

附註: 法例規定,本署必須確保所有投訴保密。因此,假如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投訴,請注意:

由於電郵信息在傳送過程中可能被截取、竄改、損毀甚至刪除,而收件人及寄件人卻未必知情(詳情請參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11(2)條公布有關提交電子資訊的規格、方式及程序的憲報公告)。為確保通訊安全和電子郵箱不會被未獲授權人士開啟,本署在處理電郵方面一向非常謹慎。凡涉及投訴內容的事宜,本署須以信件與投訴人聯絡。為確保投訴個案絕對保密,本署會在信封上註明「私人密件」,然後把信件密封寄往投訴人所提供的地址。因此,請投訴人提供郵遞地址。
假如投訴人希望本署以電郵作詳細回覆,本署可將資料加密後發送予投訴人,但投訴人必須具備有效的電子核證,並且提供「公開密碼匙」,使本署能夠識別收件人是投訴人本人。


投訴處理方法

所有投訴均會絕對保密。
申訴專員會審研投訴,確定是否妥當地提出,以及是否在申訴專員職權範圍內。

經審研及確定後,申訴專員便會決定是否需要就投訴展開全面調查,抑或適宜以較簡單的查訊或調解方式迅速處理。
無論是何種情況,申訴專員都會將最後結果或不受理投訴的原因告知投訴人。

如果申訴專員在調查投訴後察覺到涉及行政方面的錯失,可提出建議,以糾正錯誤,例如要求有關部門或機構檢討其所作的決定、更改某項程序或建議一些其他補救措施。


調查職權的限制

申訴專員在下列情況下通常不會展開調查:

所投訴的是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隊或廉政公署的行動(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行動除外)。
投訴的部門或機構不列入《申訴專員條例》附表1
投訴涉及政策和人事問題,或合約和商業交易。
投訴人對所投訴的行動已實際知悉超過兩年。
投訴並非由感到受屈的人士或法人團體提出。
投訴人有法定權利提出上訴或反對或透過法院尋求補救方法。
與投訴相關的法律程序已經展開,包括是否就任何罪行檢控任何人的決定。
詳情請參閱《申訴專員條例》附件2

處理投訴流程圖

請按此處以連結至流程圖

版權所有二零零七年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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