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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印行本小冊的目的是把申訴專員的制度、功能和冀盼作較深入淺出的介紹,從而希望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從積極的角度善加利用公署的調查服務及建議,設計和改革他們所提供的服務,重新注入新的動力,以及把監管制度重新定向,從而防止同類問題再度出現。

同時,更希望市民大眾讀過這小冊後,更能認識公署的宗旨和服務,積極地參與促進行政公平和效率的工作。

 
公生明 廉生威
 

I 引言

香港在這百年間,由一條漁村發展成國際上主要的金融中心,其卓越成就,足教我們引以自豪。時至今日,香港又再要經歷另一次轉變。不久之後,這裏便會由英國殖民地變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為確保香港能夠保持安定及順利過渡,我們可以做的其中一項工作,就是建立一個公平和睦的社會,使每位市民的權益都受到尊重和得到保障。香港申訴專員承諾會處理行政失當所引起的不滿,以及促使公共行政更見公平和更具效率。因此,香港申訴專員在確保香港保持繁榮安定方面,是起有一定的作用。
 
II 申訴專員公署的成立

2.世界上首位申訴專員是在二百年前左右,於瑞典經委任而誕生,其職責是監察政府官員如何引用規條法例管治人民。後來,隨政府架構日益擴大,人民的生活愈來愈受政府官員的決策所影響,申訴專員這個概念遂成為確保政府公正待民的有用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很多國家在施政方面均有應用這個概念。

3. 到了六十年代中期,香港也開始覺得有需要設立某種模式的申訴專員制度,並且明白到這種制度的好處。一九八六年,經進行公開諮詢後,政府原則上同意加設一名由總督委任的獨立人士,立法賦予其地位及權力,以便為市民服務,專責處理由立法局議員所轉介的各項有關公營機構運作事宜的投訴,並且提出改善建議。該名人士每年須呈交報告予總督,而有關報告亦會提交立法局省覽。不過,凡投訴事項涉及法庭或審裁處權限以內的事,政府政策或人事、合約或其他商業上所作出的行動,該名人士便不得予以調查。一九八八年七月,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而申訴專員公署(當時稱為「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亦於一九八九年三月開始運作。申訴專員公署的成立,顯示當局銳意建立一個公正而又負責任的政府,而要社會永享福樂,這點是至為重要的。

 
III 一九九四年二月─走馬上任

4. 能夠獲委任為第二任申訴專員,實在是本人莫大的光榮。為完成使命,不負所託,本人當會竭盡所能,糾正過別錯誤事件,淡化官僚制度,祈能情理兼顧;消除市民與政府之間的隔膜;充當監察政府的角色,指出濫用職權的情況;指出公職人員所受到的不公平指責,以及透過進行調查及提出建議,提高公營機構的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以期在確保香港繼續安定繁榮方面,發揮作用。

5. 不過,申訴專員若要完成其使命,實現其冀盼,便得擴大其職權範圍及權力,以及打開方便之門,使市民更易得到其服務。申訴專員的職權管轄範圍不應單單局限於政府所提供的服務,還應該擴展至包括一些主要法定組織及公營機構。此外,市民應該可以直接向申訴專員投訴,而申訴專員亦應該有權發表調查報告,以及主動展開調查。凡此皆有助申訴專員瞭解廣大市民及公營機構人員的感受、經歷和利益所在,亦有助消除誤解,辨明真相,以及維持大眾對公營機構的信心和信任。

6. 令本人欣喜的是,立法局在本人上任後不久,便通過條例修訂建議,改善申訴專員制度,讓市民可以直接向申訴專員申訴,同時又容許申訴專員以不披露涉案人士身分的方式發表調查報告及主動進行直接調查。此外,亦擴大申訴專員的職權管轄範圍,把六個主要法定組織納入其中。此等修訂建議於一九九四年六月正式成為法例。由一九九五年三月開始,本人再獲賦予另一項權力,可以對任何指稱違反政府「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進行調查。一九九六年四月,再有七個政府部門及四個法定組織納入本人的職權管轄範圍。政府和社會人士對申訴專員制度如此信任及支持,本人實深感銘。本港正致力建立一個更開明而負責任的政府,在此期間,申訴專員正好發揮所需的制衡作用。

7. 本人現在所擔演的角色,所具有的權力,以至職權範圍,均與傳統的申訴專員無異。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本人獨立於政府,而且本人所有權力均由法例所賦予。市民可以直接向本人申訴。當公署接獲投訴後,本人會加以處理,但除了在接獲投訴時進行調查外,本人亦可主動展開調查工作。此外,本人亦有權傳召證人,進入被投訴部門或法定組織的處所,以及建議適當的補救或糾正措施等等。

8. 關於提出建議這項權力,本人想在此指出,本人所作出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沒有約束力的。有些人會認為這是申訴專員制度上一項先天性的缺陷,令申訴專員仿如「無牙老虎」,不能迫使被投訴者遵照建議行事。對於這個看法,本人不敢苟同。像本港這類開明的社會,靈活變通,實事求是,往往是解決問題的最明智方法。假若部門/機構不理會本人的建議,本人可以採用的對策就是相規以善。本人希望藉一己的游說工夫,說服他們接納建議,改善公共行政,以求達到改善公共行政的目的,而不希望跟那些或會質疑本人決定的部門/機構對簿公堂。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的規定,本人亦可以向總督呈交報告,總督會把報告提交立法局審議。再者,在本人呈交年報後三個月,布政司便會以政府覆文的形式,知會立法局有關部門/機構是否有充分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因此,如果有某些決定是不合理及不公平,本人是可以發揮影響力,促使那些具有權力檢討及更改決定的人員,檢討及更改有關決定。

9. 本人在此重申,本人進行調查工作,目的並不是要找出罪魁禍首,而是要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以及衡量有關機構的行政程序是否公平,從而向其提供獨立意見。找出誰人犯錯,固然有其作用,但採取具建設性的行動,對付公共行政欠善之處,才是最長久有效的上上之策。本人一直抱這個信念,而這兩年來,本人亦是本這個信念,提出各項建議及新猷。

 
IV 工作成果與各項新猷

(a)公眾教育及公眾對政府事務的參與

10. 要為市民服務,申訴專員必須讓人清楚看到及接觸到其工作。以往須經由立法局議員轉介投訴的制度窒礙了公署的運作,令公署無法發揮最大效用,以致公署成立後的首五年內,每年平均接獲的投訴只有170宗。轉介制度使市民無法直接向申訴專員投訴,而且亦有損申訴專員的獨立形象。當局最後終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實施直接申訴制度,除去這種障礙,使市民得以直接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11. 為使市民更加瞭解申訴專員的工作,並且認識申訴專員的權力,知道申訴專員隨時樂意免費替他們解決困難及處理他們不滿的問題,本人推行了一連串教育市民的計劃,增加他們對申訴專員工作的認識。這些計劃包括舉行巡迴展覽、在電視和電台播放宣傳短片推廣申訴專員的服務、在公眾地方張貼海報、分發宣傳錄影帶予各學校播放、在學校及大學演講、造訪區議會及其他法定組織,以及試行「地區推展計劃」,調派公署職員暫駐灣仔、觀塘及北區這三個政務處,解答有關申訴專員制度的查詢,以及聽取投訴。最近,本人更推出了一款免付郵資投訴表格,方便市民作出申訴。此外,本人亦在公署設立了資源中心,開放給市民參觀。資源中心備有公署出版的各種刊物,例如《申報》及投訴調查報告等。本人希望能夠透過資源中心的設立,達到教育市民的目的,使申訴專員制度更見用於民,並且藉此推廣申訴專員的概念。

12. 積極的推廣工作令公署所接獲的查詢和投訴較諸未實施直接申訴制度前,分別增加8倍及15倍之多。這個增幅反映出一個可喜現象,那就是申訴專員制度已更加廣為人知,廣為人用,而廣大市民亦樂意挺身提出投訴,協力使公營機構的運作更見公平,更具效率。可是,政府統計處最近一項調查顯示,雖然約有269萬人認識申訴專員公署,佔被訪者總人數51.3%,但不認識公署的亦有256萬人,所佔百分率為48.7%,而且在這269萬認識申訴專員公署的被訪者當中,對申訴專員公署的工作範疇有正確認識的,則只有159700人,所佔百分率不過是5.9%。因此,本人認為有需要繼續推展各項教育市民計劃,而公署現時亦已著手檢討各項宣傳策略。

13. 當局修訂條例,賦予本人權力可以不披露涉案人士身分的方式發表調查報告。這項新增的權力,使本人可以公布與公眾利益攸關的個案,也可以將公眾有興趣知悉的事項公布周知,同時也可以令市民瞭解他們的公民權利,以及向他們說明在甚麼情況下,他們對公共行政服務的要求會被視為不合理。本人希望市民明白,他們挺身而出,提出投訴,無形中就是給予申訴專員及有關機構一個補偏救弊的機會,真真正正做到「美好都市手創,齊心參與建繁榮」。

(b)與部門/機構的溝通

14. 本人職權管轄範圍內的部門/機構所採取的態度,以及他們的合作程度,對申訴專員制度能否有效運作,有著決定性的影響。自一九九五年年初起,本人展開一連串造訪部門/機構的活動,目的是要更加清楚瞭解他們的工作情況,以及他們在工作上所受到的限制,並向他們闡明申訴專員所擔演的角色及所承擔的責任。本人希望他們能夠明白,公署展開調查,目的只在於改善他們為市民提供的服務。本人亦有為這些部門/機構屬下人員安排培訓計劃及舉辦投訴處理專題研討會,希望藉此推廣建立以專業及積極態度處理投訴的文化,以及傳授處理投訴的技巧。如果部門/機構能夠以積極的態度處理投訴,投訴是可以成為有效的管理工具,為市民服務。公署特別擬備《衡量行政是否公平的準繩》,對公平及高效率等準則作出闡釋,以供部門/機構參考。這份準繩可以為他們提供有用的指引,協助他們評估本身的服務是否已達致最佳水平。為表揚那些積極協助公署展開調查的部門/機構,本人決定頒發申訴專員嘉許獎,給表現值得推許讚賞的部門/機構,以示獎勵。獲獎名單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

(c)機構內部投訴處理計劃

15. 申訴專員制度的設立,並不是要取代已有的申訴渠道。再者,所謂「延誤還以公平,又豈能言公正」。因此,本人特別引進「機構內部投訴處理計劃」(又稱「現處計劃」),將投訴轉介被投訴的部門/機構,讓他們有機會先行透過本身的調查,解決一些簡單的投訴。本人會視乎有關部門/機構的調查結果,決定公署是否需要介入或展開正式的調查。令人欣慰的是,大部分轉介被投訴部門/機構的投訴,均能迅速地獲得解決,顯示有關部門/機構正銳意建立以服務市民及履行職責為本的文化。值得一提的是,現處計劃讓本人能夠更加靈活地運用資源,以應付實施直接申訴制度後激增的工作量,並能適當地調配資源,處理性質較為複雜、影響較為廣泛的投訴。本人一向所奉行的處事原則是設法解決問題,而不是意挑剔責難。現處計劃的目的正好與上述原則相符。本人深信,推行這項計劃,對各有關方面均有裨益。

(d)調查工作

16. 作為申訴專員,本人有權對接獲的投訴展開調查。本人希望強調,在徹底審研相關的事實、價值論斷、法律及政策等因素後,本人會再從在一般市民眼中,有關部門/機構的做法究竟是否公平合理及恰當適時的觀點,進行調查及提出建議。假如投訴是有根據的,本人會通知有關部門/機構,好讓他們能從錯誤中汲取教訓,作出改善。假如投訴是沒有根據,本人會嘗試向投訴人解釋,使他們對有關部門/機構所作出的決定及行動有更透徹的瞭解。本人不是市民的代言人,亦不會為公營部門/機構所採取的行動辯護。本人展開調查,主要目的是要盡量消弭所產生的傷害,以及提供適當的解釋。此外,由於本人有機會接觸形形色色的投訴,因此,也更容易洞察那些或會引起投訴的問題或欠善之處。

17. 申訴專員條例授權本人可以在沒有接獲投訴的情況下,主動展開調查。公署所接獲「可能成為正式投訴」的個案(即匿名投訴或投訴人直接向其他部門/機構提出而以副本形式向公署備案的投訴),其實可以實質地反映出市民所關注的問題,也有可能成為本人主動展開調查的審研課題。在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一九九六年九月期間,本人主動展開並完成了六項調查工作,包括:

取締違例建築工程的執法行動﹔
紓緩公共房屋擠迫居住環境的安排﹔
外地家庭傭工住宿安排﹔
取締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違例建築工程的執法程序及行動﹔
公共及私人建築物緊急車輛通道及消防裝置問題﹔及﹔
防止及減少水管爆裂事件發生的程序及行動。

18. 申訴專員條例授權本人可「主動」展開調查,效用相當大。有了這項權力,申訴專員可以防微杜漸,及早處理萌生的問題,亦可以探究問題癥結所在,然後建議預防或補救措施。公署自展開調查以來,並沒有發現任何部門/機構有嚴重的行政過失。有關的部門/機構大部分均全力支持公署的調查工作。至於本人提出的建議,除小部分因資源所限未能實施外,其餘均獲有關部門/機構接納並付諸實施。

19. 為市民的利益著想,本人計劃進行更多的「主動」調查。最近,本人正展開一項有關普通科門診服務的直接調查,這項調查工作預計會在年底前完成。

(e)社區參與

20. 本人相信,每一個人均是獨一無二的個體,其所作所為,均會對社會有一定的影響。公平而具效率的公共行政,有賴每位市民同心合力,積極推動,才能成功。因此,本人認為有需要透過某些途徑,吸納更多界別的人士,協力推進申訴專員制度的發展。本人出任申訴專員後,先後成立了三個顧問小組,並且邀請法律、醫務及工程等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學者出任顧問。本人從他們所提供的專業意見中,獲益良多。假如沒有他們提供珍知卓見,本人亦或無法確信自己能夠徹底而公正地履行職責。

21. 要提高公共行政的水平和質素,必須讓政府當局知悉欠善之處或錯誤所在。為此,本人近期開始籲請非官守太平紳士相助,共同推廣申訴專員制度。本人希望,當太平紳士察覺公共行政方面有值得關注或欠善之處,會知會本人留意﹔而當他們接獲市民投訴時,也可轉介公署調查。假如他們接獲獄中囚犯投訴,對懲教署的內部調查報告感到不滿,亦可將有關投訴轉介公署處理。太平紳士對這項計劃的回應相當熱烈,令人極為鼓舞。

22. 本人察覺,香港一些年青人對「公平」、「公義」等道德觀念不大重視,甚至認為以貪污手法賺取金錢亦無不可。本人認為,這種新興的道德標準,最終會危及社會的公平和公義。鑑於設立申訴專員制度的目的是要促進公平和公義,因此,本人認為應把申訴專員所擔演的角色及所承擔的職能等課題,納入中、小學的課程範圍內。公署正與教育及青少年事務團體攜手籌辦一項計劃,推廣建立一個公平廉潔的政府。本人希望,青少年在成長初期,能夠透過對申訴專員制度的認識,汲取正確的公平觀念,並且希望能夠藉此而能令社會道德標準有所提高。

(f)擴大職權範圍

23. 公營機構或會因漠視或忽略市民的需要和權利,甚或因政策過於專制而引起市民不滿,結果被市民指為行政失當。如果申訴專員的職責就是要針對這些情況,為市民昭雪屈,那麼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便應該擴大至包括所有主要公營機構及法定組織。最近,本人就曾建議把警務處文職人員、區議會、香港考試局、香港康體發展局及僱員再培訓局納入本人的職權管轄範圍。本人認為日後如有合理理由,便有需要再建議進一步擴大職權範圍。有些人可能不明白在投訴個案大幅升的情況下,為何仍建議擴大公署的管轄權,但其實只要他們清楚瞭解申訴專員一職的角色和職能,就會明白申訴專員只不過是想藉此提高管治質素及水平。所謂「申訴受理,冇晒屈氣!」,進一步擴大本人的職權範圍,將會有助消解民怨,維持他們對公共行政的信心,而這點亦會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繁榮。

(g)個案數目及調解服務

24.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公署合共接獲2784宗投訴。從目前的情況所見,投訴數字仍會繼續上升。如果本人除了採用全面調查的方式及先前推出的「現處計劃」外,還不另找或試行一些排解糾紛的方法,解決所接獲的投訴,不但幫不到市民,結果更可能適得其反。在調查程序方面謀求變通,或可紓解工作量的問題。因此,本人已建議修訂申訴專員條例,使申訴專員在決定調查程序方面有更大靈活性,同時亦建議把申訴專員的英文職銜改為「The Ombudsman」,以及擴大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除了建議在法例上作出這些修訂外,本人亦打算採用調解方式,協助投訴人及被投訴的機構尋求辦法,解決他們的問題或消除投訴人的不滿。本人承認不是所有投訴均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但採用調解方式,卻肯定可以令本人在解決投訴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而且亦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而這點亦正好切合社會人士的需要和期望。

(h)與部門/機構的合作

25. 本人先前曾經提到公署在以往的調查工作中,從未發現公共行政方面有任何重大的錯失或流弊,但我們可不要因此而自滿。如果各部門及機構能夠精益求精,以更加開明的態度待人處事,相信其服務質素及工作表現定能更上層樓。公署現正研究是否可以與各部門及機構進一步合作,一起培訓其屬下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

 
V 五年計劃
26. 本人的任期將踏入第四年。回顧過往的工作,本人在一九九四年二月就任申訴專員後不久所發表的五年計劃訂定的各項任務,已經一一完成。按照計劃,第一年因為當局剛擴大本人的權力和職權範圍,所以屬於承接及發展期。第二年的工作,則是加強及改善公署的服務,以及建立公署的公信力。到了第三年,本人的目標則是精益求精,務求公署向市民提供的良好服務有進一步改進,而公共服務水平亦能進一步提升。至於第四年,本人將會繼續努力,履行使命,進一步體現箇中精神,以確保香港能夠順利過渡成為中國特別行政區。到了任期的第五年,本人希望屆時申訴專員所進行的獨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工作,能夠改善及加強公共行政服務,使其更見公平和更具效率,亦希望此舉有助在公營機構中建立優良的工作文化,使公營機構能有一克盡厥職、勇於承擔、開明兼聽、專業幹練及表現出色的人員為市民提供優良的服務。
 
VI 結論

27. 申訴專員的工作成功與否,以及其未來的發展如何,皆取決於大家對申訴專員一職或申訴專員制度的看法。本人希望已把想要表達的訊息說得一清二楚,那就是本人進行調查,目的並不是要影響任何人的事業或損毀其聲譽。申訴專員公署的工作,確切一點來說,其實就如探測天氣情況一樣,旨在測定公共行政水平。申訴專員公署本身就是測量儀,用以估量市民對現行工作程序的反應,亦可以顯示當前制度或會存在的弊端,喚起大家關注,從而促使有關方面及早將那些未必會即時顯現的問題解決。

28. 只要積極進取,採取有建設性的行動,每個人都可以協助建設社會,使世界變得更加美好。諺語有云:「與其詛咒黑暗,不如燃點燭光,驅走黑暗!」意謂見到不平之處,與其怨天尤人,不如坐言起行,補偏救弊,才能撥開雲霧,再見青天。現在就請大家坐言起行,使香港長存公義,永尚公平。

申訴專員公署
一九九六年十月 

版權所有二零零七年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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