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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一項有效率的另類排解糾紛方法。本署提供的調解服務旨在解決投訴的事項,而非查找行政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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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可以協助投訴人及被投訴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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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明投訴的事項,澄清相關事實及始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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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討論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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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雙方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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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致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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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及有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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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敵意對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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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於尋求解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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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造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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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不涉及行政失當或情況只屬輕微的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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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申訴專員及投訴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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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決定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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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可視乎需要隨時中止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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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雙方同意,而調解員亦接受,可以允許其他人士出席調解會議,並讓他們提供意見及/或協助。否則的話,調解過程是不公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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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須由雙方親自參與,或在有需要時委派一名有能力商議及訂立和解協議的正式獲授權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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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調解的人士均須以尊重對方的方式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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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雙方同意,可以達成任何形式的和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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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受過訓練的中立調解員,會以持平及專業的方式主持調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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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會協助雙方探求可行方案,並盡力促成順利解決投訴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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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調解過程中或其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完全出於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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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能夠達成和解,調解員會協助雙方以書面方式擬備適當的和解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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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可以通過舉行會議的形式,由調解員與投訴雙方共同及/或分別會面,或以調解員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形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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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須以保密方式進行,除非獲得另一方同意,否則在調解過程中曾經討論、發現或展示的任何資料均不得披露,惟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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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本署認為符合公眾利益,可以把投訴內容撮要及調解結果公布;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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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15條必須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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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若不成功,並不表示本署隨後必定會就投訴個案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調查,但當然亦不排除本署隨後有可能展開調查。假如本署其後決定展開調查,將會交由另一名調查主任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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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話語或所承認的任何事宜,以及展示的任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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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隨後的查訊/調查中獲接納為證據(除非說出有關話語或承認有關事宜的人,或有關文件所關乎的人,同意該等話語、事宜或文件獲接納為證據);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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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任何法庭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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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調解員以非出於真誠的方式行事,否則無須就調解過程中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作為負上法律責任。
二零一一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