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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是於一九八九年根據《申訴專員條例》(香港法例第397章)成立的獨立機構,專責調查那些被指為行政失當的情況,為市民紓解不滿,主持公道。當局於一九九四年,即本署成立後五年,修訂法例,以加強申訴專員的職能,賦予申訴專員權力,可以在沒有接獲投訴的情況下,主動 展開調查。自此之後,申訴專員的職能不再局限於調查投訴及為市民紓解不滿,他可以更加積極主動 ,展開直接調查,處理一些可能關乎廣大市民利益及廣受關注的問題。為了履行這些法定職能,為市民提供優良服務,申訴專員肩負若干職責,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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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專員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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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習性不會影響行政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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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機構向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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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濫用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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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錯誤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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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職人員受到的不公平指責時指出事實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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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得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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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機構不斷提高服務質素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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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專員身為獨立人員,在履行直查這項法定職能時,會明智地行使其職權,協助在其職權管轄範圍內的公營機構找出他們在公共行政方面有哪些地方可以改進,以求做得更加公平和有效率。所謂直接調查,是從宏觀角度進行的獨立調查;這些調查亦須花費時間和資源,但長遠而言,卻可以節省更多時間和資源,所以即使是要付出時間和努力,也是相當值得的,因為預防總是勝於治療。進行一項直接調查,可以幫助公營機構防止很多類似的投訴再次出現。如果發覺有問題而沒有在第一時間適當地處理,當問題顯現或惡化時,便會更加複雜和棘手,那時要解決問題,便會更加困難,而且所須花費的時間亦會更多。此外,亦會令受影響的人更加不滿。直接調查在下列幾方面尤其能夠發揮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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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徹底跟進單是調查有關投訴或未能解決的各項相關問題; |
| b. |
解決初萌芽的問題;以及 |
| c. |
根治那些可能並非投訴所針對,但卻相信或懷疑是引致投訴的基本問題,從而一勞永逸地徹底解決經常不斷出現的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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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7(1)(a)(ii)條的規定,申訴專員有權主動 展開調查。第7條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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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專員的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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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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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附表1第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任何行動 ;或 |
| b. |
附表1第I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就政府所頒布的《公開資料守則》而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任何行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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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專員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查該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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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有人提出申訴,聲稱因與該行動相關的行政失當,以致他遭受不公平待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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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儘管無人向專員提出申訴,但專員認為因與該行動 相關的行政失當,以致可能已有人遭受不公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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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條例所授予專員的權力,須按照本條例的條文行使;儘管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某項決定屬最終決定,或規定不得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或規定不得反對、審核、推翻或質疑有關機構的處事程序或其所作的決定,專員仍可按照本條例行使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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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例賦予申訴專員權力,可以在進行調查期間,向投訴所涉機構的首長索取任何資料、文件或物件;同時當有需要時,只要申訴專員認為某人能夠提供與調查有關的資料,不管該人是否投訴所涉機構的人員,申訴專員也可傳召他,要求他在宣誓後提供資料,或出示任何文件或物件。任何人士,如無合法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除非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證明提供申訴專員所索取的資料,可能有損香港的安全、防或國際關係,或者政務司司長證明這樣做可能有損刑事罪的調查或偵查,或牽涉未經行政長官同意而披露行政會議的議事內容,則作別論。假如阻撓申訴專員的調查,或不遵從申訴專員的合法要求,但又無法作出合理辯解,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申訴專員亦有權公布調查報告,但不得披露投訴所涉機構中那些直接因其行動而被調查或間接牽涉入調查的人員的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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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專員已制訂若干概括性的準則,作為鑑別進行直接調查事項的指南。這些準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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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事關乎公共行政,涉及申訴專員條例所界定的指稱或涉嫌行政失當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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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事必須有相當的重要性及複雜性,代表社會普羅大眾或最低限度代表社會某個階層的利益、意願或期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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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個別受屈個案通常不會成為直接調查的對象,因為有關的個別人士沒有理由不能自行提出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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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事因申訴專員條例第10(1)條的限制,例如因超逾時效限制、投訴人並非個別受屈人等等而不能採取行動 ,惟申訴專員卻認為此事關係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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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事通常不會經由根據任何條例組成的法庭或審裁處審理,或預期受該事影響的人士會向法庭或任何審裁處尋求補救是不合理的;以及 |
| f. |
相對於不展開直接調查的後果,是否已是須採取行動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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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強調的是,上述只不過是一些準則,其內容並非鉅細無遺,主要仍須視乎實際情況及所出現的問題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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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專員可為斷定是否展開調查而進行他認為適當的初步查詢。他亦會採取了下列有系統的方法,不斷密切監 察申訴專員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機構在履行其行政職能時所採取的各項行動,以選定適合展開直查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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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研究及分析市民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又或親自向申訴專員提出的投訴,以及向本署查詢的事宜及表達的意見的性質和內容; |
| b. |
申訴專員本人及/其屬下人員及自願參與申訴專員推行的太平紳士協助推廣計劃的太平紳士所作出的具體提議; |
| c. |
參閱有關某些行政事宜的刊物,包括政府部門及其他公共機構所出版的刊物;以及 |
| d. |
整理及分析傳媒的有關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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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7(1)條正式宣布就所選定的項目進行直接調查之前,申訴專員必須就該直查項目的背景進行審研工作。本署通常會要求有關部門或機構的首長提供相關的背景資料,協助申訴專員,使他可以更全面地評估整體情況,以及決定是否進行直接調查。在這個過程中,申訴專員須審研「是否有人因行政失當而受到不公平待遇」。在進行上述審研工作後,本署可能會正式展開直接調查,亦可能不會正式展開直接調查,視乎有關情況而定。所審研的事項包括有關當局為解決一些問題及公眾關注的事項而採取或建議採取的補救行動 的範圍及性質,以及資源或其他運作方面的考慮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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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直接調查方面的工作,是申訴專員列為優先處理的項目之一。進行直接調查和相關的審研工作,令本署可以迅速採取行動 ,處理那些大眾所關注的問題。這些問題中有很多往往是不能預見,但卻對民生有直接影響。進行直接調查與申訴專員為市民監 察政府的承諾貫徹一致。何謂行政失當,是無法準確界定的,但大致上可以指公共服務的水平不及大眾要求的那樣高。申訴專員認為他有責任主動 調查那些他認為令人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行政失當的情況。他相信這樣做,有助促進香港的良好管治。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零三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