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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調查的行動

1. 在行政長官證明會影響香港保安、防衛或國際關係(包括與任何國際組織的關係)的事情上所作的行動。
2. 在香港任何法庭或審裁處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展開或進行,包括是否為任何罪行檢控任何人的決定。
3. ? 行政長官行使權力,赦免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的人或改判這些人的刑罰。
4. 在合約或其他商業交易上所作的行動,但不包括招標、確定投標人資格及挑選中標人時採取的程序。
5. 與以下項目有關的任免、薪酬、服務條件、紀律、退休金、離職金或其他人事問題上所作出的行動─
  (a) 在政府或任何機構的職位或受僱工作中服務;或
(b) 在任何職位或根據任何服務合約而提供服務,而就該項服務作出與上述各問題有關的行動的權力,或決定採取或批准採取該行動的權力,是賦予行政長官或任何機構者。
6. 在政府授與權內頒賜勳銜、獎賞或特權。
7. 行政長官親自作出的行動。
8. 關乎政府土地權益的批出、延期或續期條件的施加或更改的決定。
9. 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印發的「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有關的任何行動。
10. 廉政公署、香港輔助警察隊或香港警務處就防止、偵測或調查任何刑事罪或罪行而作出的行動,不論該行動是否由其中任何一個機構單獨作出,或是由其中多於一個的機構共同作出或由其中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的機構與任何其他機構或人士共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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